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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施行 车位超100个应建充电

发布时间:2016-04-27 访问量:1226

昨天,市政府发布《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施行。《办法》提出,要鼓励和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如规模达100个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配建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主城5000平方米以下地块优先建停车场

《办法》明确,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路内停车泊位施划为补充,控制城市中心区停车泊位规模,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围绕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用地保障、建设实施、奖励补助等,《办法》作了具体规定。主城区5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计划,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其建设资金实行奖励补助。

为促进新能源发展,《办法》还规定,规模达100个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以及新建的专用停车场、大型商贸场所停车场、城市交通枢纽停车场、居住小区停车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记者注意到,《办法》就社会公众关注的停车收费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介绍,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根据区位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交通运输、工商、税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办法》还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招标或者拍卖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而利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行为属于公共资源的占用,其收费属于政府性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破坏道路停车设施将被罚款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不得破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凭证逃避缴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擅自在城市主次干道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人行道或者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住宅小区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同时,机动车恶意逃避缴费经催告仍不缴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可以报请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将其信息纳入车主个人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