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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增公共停车泊位2.2万个 其中泉州新增3000个

发布时间:2016-03-14 访问量:1463

近日,福建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在按标准配建停车泊位之外,2016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2万个,其中泉州市新增3000个。

一是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到2020年前,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除新开工工程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外,对建成投用的公共停车设施(不包括路内停车泊位)给予每个5000元的补助,但列入PPP项目或利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企业发债贴息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补助。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全额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鼓励公共停车设施项目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债券支持,2016年新发行债券用于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1%的贴息。对符合试点PPP扶持政策的公共停车设施PPP项目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

二是挖掘和盘活各种资源。引导利用既有广场、公园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客运首末站、废弃厂房、仓库、闲置收储地块等建设多层停车库,鼓励原有自走式停车场扩容改造为机械式停车设施。并鼓励合理利用居住区地下空间,对既有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场不足的可利用住宅小区公共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库。

三是加快项目建设。为破解公共停车设施体量小、审批周期长的难题,《意见》要求各地对公共停车设施各个环节的审批程序开设绿色通道,主动靠前服务。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的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为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积极性,《意见》规定,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配建附属经营设施(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换乘停车设施等配建比例还可适当放宽),主要用于各类便民配套服务,并可以设置广告位,确保社会资本投资回报。

四是确保项目用地。中心城区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停车设施建设。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公益性公共停车设施,属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公共停车设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五是实行差别化收费。根据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的性质和特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由政府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

六是保障产权权益。符合条件的允许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其中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采用BOO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可以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采用BOT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则通过特许经营保障投资收益,所有权或经营权,可以整体转让、抵押或质押。

七是加强智能化管理。推行城市停车信息诱导系统,具有实时交通、公共停车泊位动态信息、收费等功能的手机APP软件,提高车位使用效率,通过电子标签、电子收费,交通“一卡通”支付服务等现代信息、通信等技术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