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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三期欲改绿地为临时停车位 业主反对并投诉

发布时间:2016-03-11 访问量:1737

新世纪·领居三期欲改部分绿地为临时停车位,业主称购房时沙盘显示是绿地,管理处代表称原规划设计是停车位。

东莞时间网讯3月5日,有新世纪·领居业主向记者报料称,位于大岭山的新世纪·领居三期,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处,在事前未通知业主,未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要将小区的部分绿地改造成为临时停车位,目前部分绿地的植被已经被移除,并被挖成了坑。新世纪·领居三期的开发商和管理处为何要将绿地改为停车位?是否侵害了业主的权益?记者展开了调查。

业主投诉

开发商要将绿地改造成临时停车位

3月5日下午14时35分许,记者来到新世纪·领居三期。在新世纪·领居三期的A区1号门,王娟(化名)、吕锋(化名)等业主代表,向记者表达了他们的诉求。

“(将小区部分绿地改造成临时停车位这件事)问题有很多,首先,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处将小区部分绿地改造成临时停车位,开工前根本就没有告知业主,既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口头通知。第二,后来我们找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处的人说理的时候,他们都说这些地方原本规划就的是临时停车位,既然如此,我就要问了,既然当时规划设计的是临时停车位,为什么交楼时是绿地,现在为什么又要改成临时停车位?”业主王娟表示。

吕锋补充表示:“第三,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处说当时规划设计的就是临时停车位,那我就要问了,既然规划的是临时停车位,为什么在我们买房的时候给我们展示的沙盘上显示的是绿地而非临时停车位,这是否存在欺骗?最后,我还想问问,现在改动的地方什么时候能够恢复原貌。”

其他多位业主均表示“要绿地,不要临时停车位”。

记者直击

昔日草地变成大坑

当天15时08分许,记者来到新世纪·领居三期1栋下面的公共活动场所,只见两棵大树中间的草地已经被挖走,挖出一个大坑。按照该大坑的长宽来推断,可以改造成两至三个临时停车位。仔细一看,记者发现,改建工程其实已经完成了一部分,坑中已经填进了一些沙土,并被抹平了。

随后,记者又发现,2栋下面的一块绿地也被挖成了坑,只是该坑没有1栋下面的大坑处理得好,表面显得有些参差不齐。在3栋下面的公共活动场所,记者发现该场所中的一块草地也已被铲除,显然也是要改造。

再向前走去,记者看到,4栋下面有一大块绿地被划上了白线;A区1号门入口道路右侧的绿地也被划上了白线,且旁边堆满了建筑用的沙子。

当天下午记者试图寻找施工人员,但当日没有找到现场施工人员。

物业管理处回应

原本规划的就是临时停车位

3月5日15时30分许,记者来到新世纪·领居营销中心。由于开发商新世纪地产方面的工作人员周末休假,营销中心里只有代理商的人在上班,记者没有找到开发商代表。

随后记者又来到新世纪·领居物业管理处。该管理处经理邱清松告诉记者,他才过来履职一个多星期,这些天一直在熟悉情况。“我不是在推卸责任。今早我已经跟老板汇报了情况,老板说下周一(3月7日)开会解决这个事情,开完会再回复业主。不过,我已经通知工程部停工了,暂时不会再动工了。一切都要等下周一领导的决定。”

3月7日晚,记者从部分业主获悉,当天17时左右,新世纪·领居管理处代表开发商新世纪地产和物业公司东莞市新世纪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业主们发了一份《关于改造临时停车位的情况说明》作为回复。

3月8日上午10时许,记者带着业主们提出的四个问题电话采访了邱清松。邱清松回应说:“已请示开发商及管理公司,一切以《关于改造临时停车位的情况说明》为主。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没有提前告知业主?是因为之前考虑到目前改动车位的位置是规划图上已经批准的,所以没有及时告知业主,但车位的改动确实会对业主的生活造成影响,从这点来看,我们提前知会业主也是应该的。第二个问题,当时规划设计的是临时停车位,为什么交楼时是绿地,现在为什么又要改成临时停车位?这是因为小区开发是分期分区的,整体验收时主管部门要求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才会给予验收批准。至于之前是绿化,主要是考虑尽可能地多保留点绿地,开发商也是为了兼顾规划验收和绿化更合理,也是为了业主着想。第三个问题,为什么沙盘上显示的是绿地而非临时停车位?其实我们在做沙盘的时候已经说了,沙盘是存在误差的,业主不能以沙盘的标准为准。第四个问题,改动的车位什么时候能恢复原貌?开发商将不再进行施工,但业主必须配合开发商规划验收的工作,比如说在原规划是车位的位置进行划线等方式。之后,业主代表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我们共同协商,积极应对落实,争取小区景观超过目前的水平。”

记者再次追问邱清松“规划的是临时停车位,但沙盘上展示的却是绿地,这是不是对业主的欺骗?”对此,邱清松并未做出正面回答,而是再次强调“一切以《关于改造临时停车位的情况说明》为主。”

律师说法

沙盘当视为要约,可作为证据

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苏崎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规划是绿地,绿地属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至于对方说沙盘存在误差,不能以沙盘的标准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对外公示的沙盘,在争议位置显示的是绿地,可以作为证据。如果业主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苏崎表示。